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3條 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
二、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
第5條 第一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對照: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學前、國小→10年國中、高中→15年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第 3 條本辦法所稱學生交通車,指下列交通載具:一、公私立學校之校車: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載運學生之車輛。二、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一、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二、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學生交通車同時載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對象,應依第一類學生交通車規定辦理。第 5 條第一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租賃之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以出廠未逾十年者為優先。學生交通車出廠年限未符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汰換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購置者並應依規定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未依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38 根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載運幼兒與國民小學學生之交通車車齡,不得逾出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