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三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 n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n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n一、行政人員代表。n二、導師代表。n三、教師代表。n四、家長代表。n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n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n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第 3 條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行政人員代表。二、導師代表。三、教師代表。四、家長代表。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46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導師、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