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第 4 條 第一項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一、依法應徵服兵役。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原條文為: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但養育三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第 4 條 第一項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一、依法應徵服兵役。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原條文為: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但養育三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五、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授權所屬主管機關認定屬配合政策,經政府機關指派至國外協助友邦工作。類題28.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提出申請留職停薪,其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所謂「下列情事之一」,不包括下列那一項?(A) 依法應徵服兵役(B)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C)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D) 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授權所屬主管機關認定屬配合政策,經政府機關指派至國外協助友邦工作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12年 - 112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12877答案:C難度:困難
50 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因養育幾足歲以下子女,得以本人或配偶為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