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議決之法案,須經總統簽署,...
否決權 (立院覆議)
→總統制、混合制下一種權力制衡的機制
→總統可在10日內提出否決議案
→美國議會可以用2/3反否決 ................................台灣需先經總統核可,由立院15日內作成決議,1/2可以反否決
口袋否決
→法案在閉會前10日才通過,總統留置法案即可達否決效果
→實際上較少發生,因為等同於得罪國會
→通常受民意支持度很高的總統(正當性很強)才可能使用,因為不怕國會,EX:小羅斯福
14 美國總統針對國會立法進行口袋否決(pocket veto),下列何者是行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