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如附表四)回傳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三、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19.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向下列何機關申報?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