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之規定,下列何種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加以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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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hchungw 研一上 (2020/08/20)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第 19 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 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 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三、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年、月、日。 第 20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 之。 第 21 條 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前條言詞辯論,如委任...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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