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而其物有瑕疵,但出賣人並未保證其品質,且非故意不告知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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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ame 大三上 (2017/04/23)
此題在考民法債編→各種之債→買賣的「物之瑕疵擔保效力」簡言之,買賣的物品有瑕疵,買方可以解約or減少價金or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or請賣方另外交付沒有瑕疵的物品。注意:詳細情形的特殊限制請詳參債各篇的「買賣效力」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而其物有瑕疵,但出賣人並未保證其品質,且非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時,買受人 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C)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答案:(C)民§360(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由民§360知,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物的瑕疵,那買方得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但,題目已表明:賣方並非故意不告知物的瑕疵。所以,本題的買方自不得適用民§360的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稍微注意的買賣效力法條:民§359(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解約或減少價金)→形成權民§360(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民§19.....看完整詳解 |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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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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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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