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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10 萬支票交付給乙,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06 年 1 月 5 日、發票地為甲之居所地臺北 市、付款地在臺中市、付款行為 A 商業銀行。若乙於 106 年 1 月 7 日背書轉讓給丙,依票據法第 130 條規定,乙最晚應於何時為付款提示,方屬遵期行使票據權利,以確保未來得向乙行使追索權之權利?
(A)民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B)民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C)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D)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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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宇佑 國三上 (2017/06/08)
第130條: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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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咚咚 大二上 (2022/08/15)

付款地與發票地@同一省/市/區 (基隆市=宜蘭市):  發票日後+7日

付款地與發票地@不同市(六都):                               發票日後+15日

付款地與發票地@不同國:                                         發票日後+2月

*提示付款期限過後,發票人得撤銷付款委託

*僅支票在乎付款地,視為絕對應記載事項。

21.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10 萬支票交付給乙,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06 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