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地與發票地@同一省/市/區 (基隆市=宜蘭市): 發票日後+7日
付款地與發票地@不同市(六都): 發票日後+15日
付款地與發票地@不同國: 發票日後+2月
*提示付款期限過後,發票人得撤銷付款委託
*僅支票在乎付款地,視為絕對應記載事項。
21.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10 萬支票交付給乙,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06 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