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關於小額程序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B)小額第一審程序中,原告之聲明從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8 萬元擴張為 12 萬元,經兩造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應從小額程序轉換適用簡易程序,並由同一法官繼續審理
(C)小額第一審程序中,經兩造同意,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D)小額程序第一審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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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ju Chang 高二上 (2018/05/29)
(B)小額第一審程序中,原告之聲明從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8 萬元擴張為 12 萬元,經兩造同意且 法院認為適當者,應從小額程序轉換適用簡易程序,並由同一法官繼續審理 §436-8.....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2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7/22)

速解:小額轉簡易,法院說了算。當事人只能選擇合意繼續小額,避免拖延訴訟。

小額訴訟因聲明擴張超額10萬,無法經雙方合意轉簡易程序,僅能透過法官依職權裁定,此為法有明訂。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雙方能合意範圍是繼續使用小額訴訟。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為什麼,只能法院依職權裁定?是因為下面這條。怕超過10萬部分被拆成好幾個小額訴訟,拖延訴訟。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23F
Morris 高一上 (2022/12/01)

(A)O
民訴 第436-30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B)X
民訴 第436-8條
II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C)O
民訴 第436-1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經兩造同意者
二 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D)O
民訴 第436-20條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24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23)

小額第一審程序中,原告之聲明從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8 萬元擴張為 12 萬元,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之範圍內為之)

當事人:得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續行小額訴訟(原本就是小額訴訟,但因為訴訟標的追加導致改為簡易訴訟),若不續行小額訴訟,雖然改為簡易訴訟,但當事人仍只能以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隻小額程序續行訴訟

法院:法院覺得根本不適合用小額程序,得依職權裁定從小額訴訟改用簡易訴訟

1 關於小額程序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