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私文書他造不爭執其真正,舉證...
速解:私文書可以代理人簽名或經公正推定為真
(A)X民訴 第357條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B)X民訴 第345條I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訴 第349條I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C)O民訴 第358條I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D)X民訴 第344條I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 該當事人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 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 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 商業帳簿。五 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8 關於文書證據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私文書他造不爭執其真正,舉證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