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下列民事訴訟裁判費之徵收,何者正確?
(A)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均不徵收裁判費
(B)提起反訴者乃利用本訴程序,均不另徵收裁判費
(C)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僅徵收原上訴費用半數之裁判費
(D)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規定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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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Y 大二下 (2018/07/30)
(A)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均不徵收裁判費---第77條之14規定 徵收3000元(B)提起反訴者乃利用本訴程序,均不另徵收裁判費---第77條之15規定 若與本訴的訴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1/07)

(A)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均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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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Flower Cat 高三下 (2019/03/29)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後段所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係專指發回或發交前上訴已繳上訴裁判費者而言。
第 18 條
民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8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5/17)

第 77-14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15 條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 77-16 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第 77-17 條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22 下列民事訴訟裁判費之徵收,何者正確? (A)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均不徵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