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經紀人員受懲戒之情形)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經紀人員應專任一職)條、第二十二(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不動產說明書之解說責任)或第二十五(經紀人員之保密責任)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報酬之收取及收取差價之處置)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5 關於經紀人員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情形中,下列何者並非予以申誡處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