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不動產經紀業者進行房屋聯賣時,如業者間共同約束實施聯賣之不動產物件開發方擁..-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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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u 國三下 (2023/09/27)
【公平交易法】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第 二 章 限制競爭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法條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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