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公寓大廈起造人行為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起造人非經領得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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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duckbel 小三下 (2022/11/01)
第 58 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A)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D)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B)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