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契稅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免徵契稅? (A)向法院標購所得之拍賣不動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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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cynthia731019 高三下 (2024/05/31)
契稅 第 11 條(領買等之契稅)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契稅 第 14 條(免稅情形) (口訣:郵、公、換、變、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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