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地用與徵收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 90 年將 A 耕地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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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不動產經紀人小鸚鵡+ 大二上 (2020/10/28)
X(A)甲於 90 年將 A 耕地出租於乙,則須經甲同意,乙始X得將 A 地轉租於丙耕地禁止轉租O(B)甲的 A 地被徵收,卻拒絕受領補償費,則於該補償費繳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時,甲喪失 A 地所有權X(C)甲將其 A 地出租於乙,如市地重劃後該租賃權消.....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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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陳曼芸 國三下 (2024/11/08)
* 民國89年1月28日後訂立之耕地租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規定。
(A) 土地法 第108條: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B) 土地徵收條例 第26條1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土地徵收條例 第26條3項: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土地徵收條例 第21條: 被徵收土地... 查看完整內容 * 民國89年1月28日後訂立之耕地租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規定。
(A)
土地法 第108條: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B)
土地徵收條例 第26條1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土地徵收條例 第26條3項: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土地徵收條例 第21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C)
市地重劃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D)
* 平均地權條例 第63條,是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承租人進行補償。於民國89年1月28日後訂立之耕地租約不適用之。
平均地權條例 第63條1項: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平均地權條例 第63條2項: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平均地權條例 第63條3項: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7條1項5款: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7條2項: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 由於耕地三七五減租之規定,承租人可以終止租約。並給予補償。而在自辦市地重劃,因為是作為都市整體開發的實施工具,尤其在無償取得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並應將建築用地配回參加市地重劃的原土地所有權人。
此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有三七五租約存在,所配得的土地已非耕地,才會有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並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規定之補償精神,對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進行補償。 |
40 關於地用與徵收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 90 年將 A 耕地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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