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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8. 行使股東提案權之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所列情事者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下列敘述何者非公司法所列情事?
(A)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B)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C)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決議未通過者
(D)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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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Lynn 高三上 (2022/11/24)
公司法第172條之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第一項股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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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使股東提案權之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所列情事者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