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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 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何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A)財務主管之任免
(B)簽證會計師之報酬
(C)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D)選項A、B、C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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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d 高二上 (2018/04/03)
證券交易法第 14-3 條已依前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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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umiko Akimot 小一下 (2023/04/12)
證交法第14-3條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依第14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依第36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16.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何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