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金融資產證券化係以特殊目的信託及特殊目的公司雙軌制作為證券化的導管體,其中特殊目的信託係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關係。於特定目的信託關係中,信託業者主要擔任受託機構角色,依照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內容,與創始機構(委託人)訂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創始機構將標準化、規格化或群組化的特定金融資產信託移轉予受託機構,受託機構以此信託財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出售予投資人(受益人)。
資料來源取自:信託公會->信託相關資訊->常見信託業務->金融資產證券化篇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係由下列何者所成立? (A)創始機構與受益人 (B)創始機構與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