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運用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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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55 高三上 (2020/09/11)
第 9 條
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以具有次 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已獲准上市、上櫃而正辦理承銷中之股票外,不得投資未上市、未 上櫃公司股票。 二、不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 三、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四、本身管理之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間不得互為交易。 五、投資於任一上市、上櫃公司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金融債 券及短期票券之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 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六、同一信託業所設置之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任一上市、上櫃 公司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金額, 合計不得超過...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