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26 條
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甲以乙為受託人成立不動產信託,如乙依信託契約使丙代為處理信託事務,則有關乙、丙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