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其投資於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多少比例,且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額 百分之十
(A)3%
(B)1%
(C)2%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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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93), C(236), D(85), E(0) #3018773
統計: A(30), B(93), C(236), D(85), E(0) #3018773
詳解 (共 2 筆)
#6029673
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之投資限額及條件如下:
一、投資總額加計第五條第十三款有價證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二。但保險業已依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其國外投資額度超過其資金之百分之四十者,上開合計數不得超過其資金之百分之三。
二、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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