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我國有期徒刑之數罪併罰處斷方式,係採用下列何一原則? 
(A)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 
(B)法定刑限制加重原則  
(C)併科原則
(D)吸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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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0), B(212), C(401), D(244), E(0) #1545832

詳解 (共 2 筆)

#2274054
第 51 條

一、吸收主義:數罪中僅科以最重一罪之行,其餘不論。
二、併科主義:將數罪分別宣告其刑,而合併執行其全部。
三、限制加重主義:就數罪分別科刑,以其中最重者為低度,各罪合併之行為高度。

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文義"有期徒刑"為宣告刑限制加重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限制加重)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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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531
數罪 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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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4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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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數罪併罰執行刑之處斷方式計有併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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