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依司法院釋字第381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修憲案須經三讀通過 
(B)憲法所定修憲程序中之最低贊成數,即為每次讀會之法定最低數 
(C)憲法所定修憲程序中之最低出席數,應可由修憲機關自主決定是否受其拘束
(D)憲法所定修憲程序係指通過憲法修正案時所應遵循之程序,至於討論過程中之各次會議,非一定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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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1680645

釋字381

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關於憲法之修改,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之規定,係指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時,必須之出席及贊成之人數。至於憲法修改案應經何種讀會暨各次讀會之出席及議決人數,憲法及法律皆未規定。修改憲法所進行之一讀會程序,並非通過憲法修改案,其開議出席人數究採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或採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三分之二之出席人數,抑或參照一般會議規範所定出席人數為之,係屬議會自律之事項,均與憲法無違。至自律事項之決定,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乃屬當然,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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