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1條 第4項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 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
9.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