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公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 51 條 (旅客無票乘車之補票等)
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17.依公路法規定,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