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19-2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統整樓上大大所述
育嬰留職投保6個月可以請假--性別工作平等法
投保12個月有津貼--公教人員保險法、就業保險法
25 公教人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具有下列何種條件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