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警察依法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原因,包括下列何者? (A)查禁物 (B)照..-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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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14)
(A)查禁物 X查禁物不得拍賣、不得變賣、不得廢棄 查禁物,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V(B)照料所費過... 查看完整內容 |
6F 不用隨便 大三上 (2022/09/14)
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