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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利服務 (一)政府對於國民因年齡、性別、身心狀況、種族、宗教、婚姻、性傾向等社會人口特質而有之健康、照顧、保護、教育、就業、社會參與、發展等需求,應結合家庭與民間力量,提供適當的服務,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二)政府應與他國建立互惠協議,以保障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而居住在他國的本國國民之人權。 (三)政府對於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居住於本國之外國人,應提供適當的對待與協助。 (四)政府針對經濟弱勢之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原住民、婚姻移民家庭、單親家庭等應有適切協助,以提升生活品質。 (五)政府對各項健康與福利服務之提供應以可...
三、福利服務 (一)政府對於國民因年齡、性別、身心狀況、種族、宗教、婚姻、性傾向等社會人口特質而有之健康、照顧、保護、教育、就業、社會參與、發展等需求,應結合家庭與民間力量,提供適當的服務,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二)政府應與他國建立互惠協議,以保障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而居住在他國的本國國民之人權。 (三)政府對於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居住於本國之外國人,應提供適當的對待與協助。 (四)政府針對經濟弱勢之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原住民、婚姻移民家庭、單親家庭等應有適切協助,以提升生活品質。 (五)政府對各項健康與福利服務之提供應以可近性、連續性、權責分明、費用負擔得起,以及滿足全人需求為原則進行規劃。 (六)政府與民間應協力營造有利於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環境。兒童與少年其家庭或照顧者若有經濟、社會與心理支持、衛生醫療、及其他有關家庭功能發揮之需求時,政府應給予協助。當原生家庭不利於兒童與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時,政府應保護之,並提供適當之照顧或安置資源,以利其健康成長。 (七)政府應整合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部門,提供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八)政府應建構完整之兒童教育與照顧服務體系,落實整合托兒、學前教育及學齡兒童課後服務,並對處於經濟、文化、區域、族群發展等不利條件下的兒童及少年,保障其接受平等普及且高品質之照顧支持的機會。 (九)政府應結合民間協助兒童與少年建立自尊、培養社區歸屬感、熱愛生命、因應生活壓力、學習獨立自主、參與公共事務及發展潛能。 (十)政府應積極推動無歧視與無障礙之社區居住及生活環境,讓身心障礙者可以在人性化與有尊嚴的環境中發展,有充分的社會參與及發揮其潛能的機會。 (十一)政府應保障身心障礙者接受教育、就業、居住及醫療等權益,使其轉銜無礙,並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其支持服務、經濟安全、身體及財產保護。 (十二)政府與民間應整合社會福利、衛生醫療、教育及相關資源,營造高齡友善環境,保障老人尊嚴自主與健康安全。 (十三)政府應結合民間倡導活躍老化,鼓勵老人社會參與,提供教育學習機會,提升生活調適能力,豐富高齡生活內涵。並強化代間交流,倡導家庭價值,鼓勵世代傳承,營造悅齡親老與世代融合社會。(十四)政府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應以居家式和社區式服務為主,機構式服務為輔。(十五)政府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家庭支持服務措施,提升家庭照顧能量及親職教育功能、減少家庭照顧及教養壓力,預防並解決家庭問題。 (十六)政府推動各項福利服務措施應有性別意識,政策擬訂前應執行性別影響評估,以保障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 (十七)政府應強化司法、警政、社政、衛政、教育、勞政、戶政等系統之整合與協調合作,建構反性別暴力之安全網,完備保障民眾人身安全之法令,加強對加害人之約制、落實對被害人之保護,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尊嚴與權益。 (十八)政府應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地理環境、文化語言之特殊性,積極整合社會福利、衛生醫療、教育等部門,建立因地制宜之福利服務措施,提昇福利服務輸送效能,縮減城鄉福利資源的分配差異,營造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確保原住民族生活福祉之公平正義的社會。 (十九)政府應尊重軍人對國家、社會之貢獻,對清寒之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遺族,應予輔(濟)助,改善其生活品質。 (二十)政府與民間應充實社工人力,予以妥善配置運用,並建立社工人力資源培訓、分科分級薪資標準及保護性社工保障措施之機制,並強化國際社會工作人才之養成,提升專業服務品質,並完備社會工作專業體制。
15.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頒訂的目標不包含何者?(A)解決社會問題 (B)促進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