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1.意義:重要成分,指各部分互相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時,則各該部分均屬重要成分,民法第811條所稱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即指此而言。如房屋的棟梁、土地的石牆、樓房平台之上加蓋無獨立出入通路的小屋,或在他人土地種植竹木、果樹。非重要成分,凡不屬於重要成分者均是,如房屋的百葉窗、腳踏車的警鈴、汽車的輪胎。2.區分實益:「重要」成分,不得單獨為權利的客體。至於非重要成分,則得單獨為權利客體,不必與合成物同一法律上命運。
就算所有權變成丙的,但這題乙是不是可以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36 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自挖起乙的鐵樹,種植在丙的土地上,鐵樹屬於何人所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