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乙、丙共有房屋一間,每人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若該屋窗戶玻璃因颱風而毀..-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Wanchen Hsieh 高二下 (2013/02/08)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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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Jamie 高三下 (2016/06/30)
下列關於共有物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1501#3816答案:A,D A.C.民法820(新法條)98/1/23修正 共有物之管理(包括舊法改良),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 ||
8F Jamie 高三下 (2016/06/30)
甲、乙、丙共有房屋,下列何種行為,甲雖未得乙、丙同意,亦得為之?
讓與為處分行為,不是變更。拆除是事實上處分,讓與為法律上處分。出賣房屋為負擔行為,非處分行為。 老師說~ 「出賣房子」用語不精確,應改為締結房屋買賣契約,既然是契約,何須經他人同意?這樣講就很容易理解了!! 這是很基本的民法債權相對性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