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56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
49 甲將自家門前的人行道出租給乙擺攤,則該租賃契約效力為何? (A)有效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