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被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A 不服新北市政府的行政處分,遂向該業務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將A 之訴願駁回,A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經濟部為被告 (B) B 不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委託辦理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B 提起訴願被駁回時,應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被告 (C) C 不服行政院新聞局所為行政處分,但隨後該項業務依法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C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仍應以行政院新聞局為被告 (D) D 認為其與新北市政府之間有公務員勤務關係,但新北市政府否認,若D 欲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新北市政府為被告
鄭曲 國三下 (2017/06/09) (A) A 不服新北市政府的行政處分,遂向該業務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將A 之訴願駁回,A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經濟部為被告→駁回訴願之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行政訴訟法 第24條(B) B 不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委託辦理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B 提起訴願被駁回時,應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被告→受託之團體或個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行政訴訟法 第25條(C) C 不服行政院新聞局所為行政處分,但隨後該項業務依法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