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關於違法行政處分轉換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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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Shih 高一上 (2011/01/08)
行政程序法116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看完整詳解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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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successfully 大二上 (2020/05/11)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14F cyt630128 小一下 (2020/12/19)
需先對於羈束處分及裁量處分做說明: 羈束處分-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必須作成行政處分,能否做成或是如何做成已經被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自無裁量之餘地。裁量處分-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有立法者給予的裁量空間,得在衡量事實後決定之。 因此,(B)違法之裁量處分不得轉換為羈束處分-是錯的因為如上所述裁量處分可由行政機關依據事實作之。而反之則不可以因羈束處分已經有法律明文規定則無法做轉換。 依據行政程序第116所揭示有以下各款不得轉換中的第二款--轉換法律效果對於當事人不利,所以(C)違法行政處分轉換後之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有利者,不得轉換---是錯的。 另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五款-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也就是(D)作成違法行政處分時已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轉換前不須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黃色標記應該是於是後給予。 以上有錯請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