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懸掛標語、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之限制,下列敘述何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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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1/2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4項):「I.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II.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III.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IV. 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