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之訴 以各該選舉委員會...
如果是選委會有問題走118條;當選人有問題走120條
選舉委員會 (§ 118)
當選人 (§ 120)
事由
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
有本條情事之一
提出者
( C )
1. 檢察官
2. 候選人
3. 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
1. 選舉委員會
2. 檢察官
3. 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
期限
( A )
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起
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
15日
30日
被告
( B )
各該選舉委員會
當選人
訴訟別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當選無效之訴
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D),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47. 新聞說到:「某立委認為曾姓立委涉嫌賄選,向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地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