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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2.檢察官不服法院駁回羈押聲請時,得向法院提起下列何項程序?
(A)抗告
(B)抗辯
(C)訴願
(D)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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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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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思維 國二下 (2010/12/11)
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是提出抗告抗辯應該是民法上的抗辯權 訴願是行政法上的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看完整詳解
13F
Sheng Chun Wu 高二上 (2014/12/20)
我的理解是:判決是指做出最後的判斷,如:判無期徒刑等等
裁定只是暫時的判斷,還沒做出最後的結果,如:羈押等等
14F
BANANA 高三下 (2017/12/03)

實體法: 判決 ; 判決不服→上訴

程序法: 裁定 ; 裁定不服→抗告

15F
國三下 (2018/08/30)

抗告:

1.刑事訴訟法第403條之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2.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之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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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檢察官不服法院駁回羈押聲請時,得向法院提起下列何項程序?(A)抗告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