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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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9/27)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86071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0890424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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