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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依最新修訂之刑法第36 條規定,受褫奪公權宣告者,下列何項權利會受褫奪?
(A)公民投票權
(B)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C)為公職選舉人之資格
(D)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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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ty Sebold 國三下 (2013/08/24)
選舉人是指,有投票權的人,也就是20歲的公民被選舉人是指,參.....看完整詳解
7F
容容 大三上 (2021/09/23)

選舉人是可以投票

候選人是被投票

8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1)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理由

一、序文「左列」一語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款之文字使用「為」之動詞,而第二款漏未規定,為求文法體例之一致,爰於第二款增訂「為」字。

三、為兼顧預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修正褫奪公權內涵,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行使之限制,移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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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9)

(0921127 制定)

公民投票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理由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規定公民投票權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之要件。

 

(0950505 修正)

公民投票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理由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有關褫奪公權之範圍,已刪除有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人民參政權之行使,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將第一款有關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者,不具有公民投票權規定,予以刪除。

 

(0980512 修正)

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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