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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9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與「從刑」兩種,下列何者不屬於「從刑」?
(A)拘役
(B)沒收
(C)褫奪公權
(D)追繳或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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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程曉華 高二上 (2016/04/19)
法條已經修改了!現在“從刑.....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21)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如左: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理由

一、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

二、依本法規範從刑之種類,除褫奪公權及沒收外,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尚有追徵之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亦有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按價額之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為現今刑事法制所承認之從刑,且德國及日本立法例亦設有相類之規定,宜於刑法總則中明定之,爰增訂第三款之規定。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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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0/09)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左: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五、罰金:一元以上。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理由

一、 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

二、第四款拘役原定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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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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