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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現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應處以何種徒刑?

(A)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C)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Mark Chen 大一上 (2011/07/10)
第二十四條(罰則)【相關罰則】§31;第一項、第二項~§26;§34;§35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米花 高二下 (2017/07/01)

已經修法了

現在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3條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1)

(0840713 制定)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4 條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藏匿前三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前項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40121 修正)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4 條

以強暴、脅迫、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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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