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米花 高二下 (2017/07/01)
已經修法了 現在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3條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1)
(0840713 制定)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4 條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藏匿前三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前項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40121 修正)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4 條 以強暴、脅迫、恐...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