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種犯罪型態,經2005年之刑法修正後,迄今仍然存在? (A)常業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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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essamineliu 高二上 (2014/05/16)
根據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焦點法律新聞
【刑法修正系列】1-連續犯廢除 (95.08.30)
【案例事實】 王小明是個二十幾歲的年輕小伙子,但卻終日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一日,常在一起廝混的李大華告訴王小明有個輕鬆賺錢的好方法,要王小明帶著破壞剪跟他走就是了。等他們到了一條偏僻的鄉間小路,李大華才說是要剪電纜線拿去賣錢,王小明心想:這樣賺錢真是太容易了,便和李大華兩人迅速剪下電纜線,再載去資源回收場變賣。王小明、李大華二人食髓知味,後來又陸陸續續以同樣手法,一起去竊取了好幾次電纜線,但卻在第10次行竊時失風被捕。
【法律解析】 1. 王小明、李大華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既遂罪及同條第2...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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