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透過單一行為,絕不可能處於下列何種競合(罪數)關係? (A)想像競合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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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吳小芳 大四上 (2018/03/25)
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法條競合),固同屬一行為而該當於數個構成要件,惟二者本質上及其所衍生之法律效果仍有不同。 前者係因侵害數法益,為充分保護被害者之法益,避免評價不足,乃就其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件分別加以評價,而論以數罪。 ... 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罰責均排斥不用,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屬單純一罪 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係指其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例如由收受偽造紙幣器械原料而偽造紙幣,其收受偽造紙幣器械原料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紙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自亦當然吸收者而言(例如行使偽造之紙幣購買物品,既曰行使,當然冒充真幣,則性質上含有詐欺之成分,已為行使偽造 數罪併罰,是屬於刑法競合論中的實質競合,依照刑法第50條之規定,指裁判確定前,行為人所實行的數個行為,成立數個犯罪(即成立犯罪複數),此時,數罪便得以數罪併罰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