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溯及既往(B)他方縱無過..-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1F 龜龜 高一上 (2012/10/22)
~精修(一) : 「撤銷」本有「溯及效力」,惟依據民法第998條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僅向「將來」消滅效力。而「自始不生效力」則屬「無效」,如民法第988條。另外須注意的是「結婚的撤銷」應向「法院」為之,不得僅以意思表示為之。「婚姻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篇的「人事訴訟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在訴訟程序事項上略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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