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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溯及既往
(B)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賠償
(C)夫妻財產取回準用離婚之規定
(D)請求贍養費準用離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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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錢昱辰 國三上 (2010/11/14)
第 998 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不溯及既往意指,並非自始消滅,而是曾存在(結婚過),而婚姻關係自撤銷時向後時間消滅。 (民999)結婚或撤銷損害賠償 1.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2.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3.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    限。4.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看完整詳解
11F
龜龜 高一上 (2012/10/22)

~精修(一) : 撤銷本有溯及效力惟依據民法第998條規定,結婚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僅向將來消滅效力。而自始不生效力則屬無效,如民法第988條。另外須注意的是「結婚的撤銷應向法院」為之,不得僅以意思表示為之。「婚姻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篇的「人事訴訟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在訴訟程序事項上略有不同。

民法第988條  ( 結婚無效 )自始不生效力」。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12F
冠汶 高二下 (2017/02/18)

(B)依據民法第99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他方無過失者 不得請求賠償

13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09/25)

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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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溯及既往(B)他方縱無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