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公務人員針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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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Huang 高三上 (2012/06/09)
A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 è是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B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 è公務員權利侵害之救濟途徑有復審(25條)、申訴(77條)、再申訴(77條,復審標.....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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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Vicky 大三上 (2020/06/01)
(A) 第 25 條 第1項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B)復審之標的涵蓋所有公務員權利侵害之救濟→權利侵害之救濟途徑包含復審(§25)、申訴(§77)、再申訴(§77) 第 4 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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