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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公務人員針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有關受理復審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對於所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所為行為而提起復審
(B)復審之標的涵蓋所有公務員權利侵害之救濟途徑
(C)對於復審案件得為較原處分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
(D)對復審之結果仍有不服者,得循司法途徑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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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Huang 高三上 (2012/06/09)
A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 è是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B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 è公務員權利侵害之救濟途徑有復審(25條)、申訴(77條)、再申訴(77條,復審標.....看完整詳解
9F
Kat 國一上 (2018/02/21)

為什麼都沒人提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條>?...?XDDD

5條(不得為更不利之處分)

nn

保訓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

10F
Vicky 大三上 (2020/06/01)

(A)

第 25 條 第1項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B)復審之標的涵蓋所有公務員權利侵害之救濟→權利侵害之救濟途徑包含復審(§25)、申訴(§77)、再申訴(§77)

第 4 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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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ミヤザワ 高三下 (2022/02/07)

公務人員針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有關受理復審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而提起復審

 (B)復審之標的涵蓋所有公務員權利侵害之救濟途徑 

(C)對於復審案件不得為較原處分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

⭕️ (D)對復審之結果仍有不服者,得循司法途徑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3 公務人員針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