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某機關擬委外編印月刊,預估1年12期為90萬元,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2年。該採購之採購金額為:
(A)90萬元。
(B)180萬元。
(C)270萬元。
(D)決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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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9), C(168), D(7), E(0) #659671
統計: A(0), B(9), C(168), D(7), E(0) #659671
詳解 (共 2 筆)
#2851515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 者,亦同。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 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故計算方式如下:預算金額90萬元+預估後續擴充2年所需金額180萬元,相加起來為2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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