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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臺灣土地銀行_五職等至七職等新進人員甄試試題:國文#17611 | 科目:國營事業◆國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臺灣土地銀行_五職等至七職等新進人員甄試試題:國文#17611

年份:103年

科目:國營事業◆國文

16有關「函」之正文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訂有辦法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段內敘明
(B)承轉公文,不須摘敘來文要點,只須在「稿」內書寫:「照錄原文, 敘至某處」字樣
(C)概括的期望語如「請 核示」等,列入「主旨」,不可在「辦法」段 內重複
(D)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下僅書「姓」, 名字則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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