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一般的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法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多久期限內爲之,逾期申請將被 處以罰鍰?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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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3), B(102), C(120), D(10), E(0) #618884
統計: A(443), B(102), C(120), D(10), E(0) #618884
詳解 (共 1 筆)
#904028
| 第 73 條 |
| 土地 權利變更 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 權利變更 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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