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情形,有關警察機關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敘述錯誤?
(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B)經通知 1 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 領取
(C)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D)扣留期間逾 6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代號:5601 頁次:8-3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912), C(20), D(53), E(0) #580057

詳解 (共 2 筆)

#82900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 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 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 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 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 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 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9
1
#6501721
<警察職權行使法>
ㅤㅤ

第23條(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2﹞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3﹞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4﹞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5﹞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