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情形,有關警察機關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敘述錯誤?
(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B)經通知 1 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
領取
(C)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D)扣留期間逾 6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代號:5601
頁次: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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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912), C(20), D(53), E(0) #580057
統計: A(31), B(912), C(20), D(53), E(0) #580057
詳解 (共 2 筆)
#82900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
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
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
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
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
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
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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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721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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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2﹞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3﹞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4﹞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5﹞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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