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非典權之消滅事由?
(A)留買
(B)回贖
(C)轉典
(D)找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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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30), C(938), D(313), E(0) #148738
統計: A(154), B(30), C(938), D(313), E(0) #148738
詳解 (共 2 筆)
#172767
| 第 915 條 |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 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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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31
c轉典:典權人與出典人仍保持原有典權關係,而典權人收取典價~將典物交付他人使用受益於典物上設定新典權之行為民法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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